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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彩足球_竞彩足球比分-中国竞彩网直播推荐章程
摘要:

 

    
竞彩足球_竞彩足球比分-中国竞彩网直播推荐是司法部直属的唯一一所普通高等学校,始创于1956年,原名为公安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1983年划归司法部领导,改名为司法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1985年成立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1995年学校更名为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2002年4月24日,教育部正式批准建立竞彩足球_竞彩足球比分-中国竞彩网直播推荐。十多年来,学校作为竞彩足球_竞彩足球比分-中国竞彩网直播推荐司法行政系统最高学府,全面建成了司法行政系统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和高级警官培训基地、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创新基地,成为行业公认的“司法警官的摇篮”。
建校以来,学校紧密围绕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教育质量为生命线,依法治校,开放办学,形成了“坚持政治育人,强化职业素养,注重实践能力,发挥行业优势”的鲜明办学特色,为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人才服务、理论服务、培训服务和技术服务。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竞彩足球_竞彩足球比分-中国竞彩网直播推荐(简称:中警院),英文名称为The  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for Criminal Justice。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中路103号。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校训为:崇德、尚法、博学、强警。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是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为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人才服务、理论服务、培训服务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立足监狱戒毒工作,面向司法行政系统,辐射相关领域,为政法系统尤其是司法行政机关培养“讲政治、通法律、精专业、强技能、奉献司法、服务社会”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以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为目标,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竞彩足球_竞彩足球比分-中国竞彩网直播推荐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职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落实主管部门工作部署。
(二)动员和组织学校教育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制定和实施事业发展、学科专业、科研服务、师资队伍和校园建设等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
(三)提高办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与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政法系统尤其是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服务。
(四)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五)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规定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管理、使用和处置学校资产、财政性资助及其他收入。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本科生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育坚持高层次、应用型的专门化教育,突出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加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 学校以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门类为基础,以监狱学、矫正教育学、刑法学等学科专业为重点,不断扩大侦查学、教育学、心理学、法医学等与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学科专业比重,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不断健全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由校长动议,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议、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依法经审批或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科、专业和课程评估制度,适时开展学科、专业和课程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和撤销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竞彩足球_竞彩足球比分-中国竞彩网直播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团结带领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与监督。研究制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并决定负责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制定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及人才引进培养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发挥文化育人功能,构建具有警察院校特色的校园文化,积极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六)领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在教职工和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七)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工作。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校党委成员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校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竞彩足球_竞彩足球比分-中国竞彩网直播推荐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产生和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行政管理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人才建设发展规划,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开展招生与就业工作。
(七)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研、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学科机制建设以及学术资源配置等方案。
(四)审议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及办法。
(五)评定并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及奖励。
(六)审议决定学术评价和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规约。
(七)为预算决算中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提供咨询。
(八)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九)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裁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十)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若干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产生。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就学科建设、学位评定、教学指导、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应的学术职责。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会议代表由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学校工作报告,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议校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三)评议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学生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是学生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设立党政职能部门,依据校党委和校长授权开展工作,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有效运行,接受教职工监督。
职能机构实行政务公开,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团委、学生社团等组织在校党委和各上级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本组织章程开展活动。
(一)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二)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三)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应组织机构,依法对内部组织机构及教职工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向社会公开办学信息,接受政府、行业和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三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系、部、中心)、研究所。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校按照权责相宜的理念、职责下沉与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系、部、中心)、研究所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并提交校党委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系、部、中心)、研究所根据学校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管理。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学计划。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管理。
(六)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使用和保管。
(七)负责本单位社会服务活动。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系、部、中心)、研究所设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策,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系、部、中心)、研究所设院长(主任、所长)一名,设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所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院长(主任、所长)是学院(系、部、中心)、研究所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系、部、中心)、研究所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部、中心)、研究所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系、部、中心)、研究所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协商确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是学校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性力量。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建立教师发展中心,支持教研室、课程组和科研团队等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和教学名师等选聘制度,引进、培养和造就学科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职务聘任、任命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岗位绩效薪酬及对应的岗位职责考核制度。
学校按照岗位设置目标责任和具体岗位职责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问责,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和合同约定享受薪酬、休假及社会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系合法权益的各类事项,并且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合法权益的具体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参与学校决策和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诚于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政治理想信念,把握政治方向,增强政治定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律规范。
(四)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五)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自由与学术尊严。
(六)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正确引导学生,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珍惜和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和学校规定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予以集体或个人嘉奖及表彰;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事务决策和民主管理。发挥民主监督功能,对学校发展建设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及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上报主管部门,建议授予人民警察相应警衔。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从事教学、科研、交流等活动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聘任合同,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有关规定选择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三)自主开展科研活动,根据科研成果情况,获得相应资助和奖励,公平获得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各种文体活动。
(五)依法依规申请各类补助、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经济资助。
(六)在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素质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言行,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恪守学校规章制度,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严格履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课堂纪律和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警务化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爱护学校公共财产、教学训练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不断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强化学生的政治意识、警察意识、法治意识和廉洁意识教育,建设具有警察院校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依法治校、从严治警方针,实行警务化管理,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全面培养学生警察素质,形成良好的学风班风校风。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努力成才,通过教学实习、社会志愿活动和公益实践活动等多种途径增长学生才干。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和咨询。通过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补助减免学费等多种方式,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依规进行综合考评,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学生申诉有关事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的其他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招生与就业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发展需要,在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内,确定招生规模及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考试以及警察院校招录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原则,招收选拔学生。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通过提供就业信息、毕业生推介、指导组织学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等多种方式,帮助毕业生进入政法系统和司法行政机关就业。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和国家最需要的地区建功立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社会的联系,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发挥社会服务职能作用,争取社会资源支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内外有关教育或科研联盟及合作组织。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教师以及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社会人士。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第九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的教育经费体制,保证学校经费的稳定来源。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为国家所有,包括各种资产和其他经济权利。资产按内容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贯彻执行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政策,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杜绝浪费,提高学校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本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学校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科技成果、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财产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学校权利不受损失。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预算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使用资源,实施审计监督和风险管控,确保资金财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吸引资金。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约高效原则,保证实现捐赠目的。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标    
第七十五条 校徽:双圆套形,银白底色。外环上方为学校中文名称,下方为学校英文名称。内环图案由红色盾牌、五颗五角星、长城和橄榄枝图形构成。
第七十六条 校歌:《司法警官的摇篮》。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官方网址:www.cicp.edu.cn。
第十一章 附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教职员工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由校长签发,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须由校长办公会提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党委同意。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